上诉人尹**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五矿地产湖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地产公司)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2行初****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尹**系徐**的妻子,徐**系五矿地产公司派遣至深圳坝光代建项目负责人,工作地点为深圳市坝光村(项目所在地)。坝光代建项目部的正常工作时间为周*至周*的8:30-12:00,14:00-18:00,项目部没有食堂,工作日提供一日三餐。2018年3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徐**在深圳坝光项目部会议室参加周*会,会议于当天12时30分结束。当天下午2时左右,徐**与同事周**、刘**在宿舍内讨论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工作问题,下午5时至5时30分之间结束讨论。结束讨论后,徐**和同事便在宿舍内做饭、吃饭。下午6时30分左右,徐**在吃饭时称身体不适回房间休息,7时50分左右,同事周**发现徐**房间声音异常,周**、刘**一起打开房门后发现徐**...(本文书还有4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