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邹**因与被上诉人万**、重庆沛华运输有限公司绥阳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沛华运输公司绥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贵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在认定车辆维修费为29,153元的情况下,将协议约定为12,000元的误工费、车辆折旧费等损失费作为万**已支付的车辆维修费予以扣除,仅仅判决支持了171,153元的维修费请求,明显存在错误;2、鉴于在协议中双方约定如果万**不履行协议约定,应当赔偿上诉人的一切损...(本文书还有1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