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男,1973年4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男,1973年2月**日出生。
再审申请马**因与被申请人丁**、马**返还原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一)马**与马**签订的《抵押协议》是无效协议,抵押的房屋是第三人丁占龙的而不是马**的全部财产。马**不识字,不了解抵押协议的内容,《抵押协议》是马**自己起草诱导马**签订的,马**在一、二审中没有证据证明替马**女儿偿还贷款。(二)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丁占龙,吴*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04)吴*高民初字第19号...(本文书还有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