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马**诉被告郑州市政设施维修建设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张**,被告郑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王*安之父母,被告在郑州市建设路与长椿路交叉口附近进行市政维修施工,但缺乏对行人通道、机动车道的规划,造成王*安骑电动自行车在建设路与长椿路交叉口与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从事市政设施维修,应当保障行人及非机动车的通行权,因被告疏于安全管理,缺乏规划,导致王*安死亡,依法应当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一、...(本文书还有1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