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诉被告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0200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3日,以后仍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3、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地下车库××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下旬,原、被告双方就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相关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6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被告借到原告10...(本文书还有1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