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李**、杨*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57372.65元;2.判令被告李**给付原告欠款利息1414592.74元;3.判令被告李**给付原告自2018年1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欠款利息(罚息),按年利率14.97%计算;4.判令被告杨*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如二被告逾期不能偿还以上款项,则以抵押物车牌号黑a×××××白色雷克萨斯小型越野客车(车架号jtjhyoow2*******,发动机号**u*******)、车牌号黑a×××××白色雷克萨斯小型越野客车(车架号jtjhyoow6*******,发动机号**u*******)、车牌号黑a×××××黑色揽胜小型越野客车(车架号salga2vf2e*******,发动机号******0064306ps),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付原告;6.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及律师差旅费5000元;7.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给付原告欠款利息1414592.74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李**给付原告欠款利息694994.78元(截至2018年1月17日)”。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4年1月24日、2014年3月9日、2014年10月16日签订了三份《中信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均用所购车辆抵押担保。2014年1月24日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7451110500141,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贷款1134000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年利率9.98%且按年调整,还款方式是等额本息,还款时间是每月20日17时前,担保方式是车辆抵押担保。车辆信息是:白色雷克萨斯小型越野客车,车架号jtjhy00w2*******,发动机号**u****...(本文书还有7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