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自2015年以来,程*(已判刑)开设了未经注册的“黑龙江省互信乾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信乾庄)、注册经营范围为房屋和车辆信息咨询的“七台河市宜信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信普惠公司),提供了原始经营资金。假借互信乾庄、宜信普惠公司的名义发放高利贷,聚敛钱财。同时,程*纠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跟随其从事高利贷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依靠牟取非法利益而发展壮大。在程*的组织领导下,逐步形成了以程*为组织领导者,李*、王*1、王*2(均已判刑)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尚**、杨**等人为一般参加者,总数达十余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程*先后在新兴区北岸新城、新兴区七星花园、桃山区交通指挥中心附近、茄子河区新东方家园a区**号楼等地设立分公司。通过向分公司提供发放高利贷资金、给组织成员提成、任命和辞退分公司经理的方式进行管理。该组织逐步形成人员相对固定**层级分明、犯罪手段模式化的规模化犯罪集团。为了攫取经济利益,该组织大肆进行高利息放贷,月利率达20%至30%。该组织购买了电警棍、镐把、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对不能及时还款的借款人,通过骚扰亲属、邻居、到家喷涂墙壁、砸门窗等方式进行威胁,甚至采取非法拘禁、暴力殴打折磨、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手段,达到讨债及获取非法利益目的。以程*为组织、领导者,李*等人共同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无视法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多名被害人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摧残,邻里恐慌,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在七台河市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本文书还有6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