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钱**不存在暴力袭警的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处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本案存在民警执行公务不规范的情形;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赵**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8日中午,孙**、康某9夫妇在凤阳县西泉镇大唐酒店开设酒席庆贺*子满月,双方亲属参加宴请。14时许,康某9方亲属康某2因琐事与酒店老板陈*1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后陈*1女儿陈*4,孙**及孙*连、孙*1等亲属,康...(本文书还有12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