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临湘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湘市政府)、原审第三人临湘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五里牌街道办)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7日,临湘市政府为姚**颁发了临国用(2005)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坐落于临湘市长安镇金桥路开发区国道南侧,土地地类(用途)为商服,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面积为2289.10㎡。该土地证项下并未包含107国道预留地面积2.57亩。
2016年5月28日,临湘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同意临湘市湘北大道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立项,为确保湘北大道提质改造项目顺利推进,需征收坐落在湘北大道(107国道)以南的土地。2017年4月17日,五里牌街道办向姚**发出《通知》:“因湘北...(本文书还有2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