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双溪村洋湖村民组(以下简称洋湖村民组)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沙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2年,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政府将跳马镇双溪村洋湖组坟塘坡东至集贸市场,南至马路、西至田边、北至田边的3.5亩农用地出租给凌建刚。洋湖村民组认为其对该3.5亩农用地享有所有权,跳马镇政府不是涉案土地所有权人,跳马镇政府将该3.5亩农用地出租给凌建刚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于2017年1月22日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沙市人民政府邮寄了申请书,申请撤销长沙县政府1993年审批同意双溪村将该3.5亩农用地转让给团然乡政府(现跳马镇政府)的行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沙市...(本文书还有1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