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1977年9月18日,格尔木县革命委员会以格革(1977)9x号文件批准原告在河西自行车修理门市部基建用地378平米,原告与西藏西格办协商,以400元的价格转让了蔬菜用地,盖土木结构门面房三间,建筑面积180平米。1986年5月,原告在后面又盖了砖木结构房屋三间**房屋总建筑面积260平米,原告上述用地共计818平米,1986年6月,原告将自行车修理部变更为蓓蕾照相馆,2000年5月8日,被告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部机构格尔木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违法给原告的自行车修理部下达了格政拆字(074)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并拆除了原告上述房屋,征用了土地,因原告上述房屋为均系铺面房,被告应按照每平米5000元予以补偿,共应支付补偿款40900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35200元,少支付4054800元,原告多次向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和被告寻求救济,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格建信(2017)12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原告不服该意...(本文书还有54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