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委托代理人、被告郑**二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2013年8月2日17时许,原告何**驾车沿102国道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山海关孟*高速出口处,遇被告郑**驾驶的辽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高速山海关区孟*镇出口由北向东左转弯时两车相撞,造成原告何**严重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何**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左侧硬膜下血肿、左脑内血肿、多发脑挫伤等。该交通事故经秦*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被告郑**与原告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郑**驾驶的辽a******号小型越野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住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何**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一、秦*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本文书还有5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