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王**供述与证人秦*1、郑*、程*、彭*、卢*证言及忻源公司办理工商、税务手续相印证,证实被告人王**通过秦*1借用程*身份证,私刻程*名章,并在程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为法定代表人在忻州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忻州市忻源矿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并为该公司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
证人秦*2证言、辨认笔录、证人王*5、王*6辨认笔录相印证,证实忻源公司办理税务手续的人是王**的事实。该事实与被告人王**供述“忻源公司是其一手操办的,公司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由其本人办理,别人没有参与。公司成立了两个月,忻源公司在忻州市国税局认证抵扣过一次增值税是其去办的,其去忻州市国税局领过两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忻源公司是其本人办税的,其一个人去忻州市国税局办理了注销手续。”相一致。
2、忻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关于对山东东营“2.24”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协查的情况报告、山东省东营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忻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清单、...(本文书还有3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