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2日23时36分许,被告人张天一醉酒后驾驶津a×××××号白色丰田轿车沿水月寺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被告人刘*英醉酒后驾驶三枪牌电动车沿水月寺大街由北向南行驶,二人行驶至水月寺大街与新华路交叉口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刘*英被张天一撞倒在地。经认定,张天一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英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刘*英所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鉴定,张天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88mg/100ml,刘*英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06mg/***.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天一就民事赔偿与刘*英已达成协议,赔偿刘*英各项损失共计65000元,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告人张天一的行为已取得刘*英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天一、刘*...(本文书还有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