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海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海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谢**,被告新海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诉称,原告系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天尾村的村民,自出生起户口就随母亲落户在被告处,在被告处居住生活,参加被告组织的各种活动,包括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等。2013年,原告曾*被告未向原告分配与其他村民同等份额的征地补偿款,原告向法院起诉,并经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具有新海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支付征地补偿款且执行完毕。2015年10月20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新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文件,对新海村进行土地房屋征收。该文件中确认了新海村被征用的宅基地面积为38...(本文书还有2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