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与被告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海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海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谢**,被告新海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诉称,原告系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天尾村的村民,自出生起户口就落户在被告处,在被告处居住、生产、生活,参加被告组织的各种活动,包括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等。2015年10月20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新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文件,对新海村进行土地房屋征收。该文件中确认了新海村被征用的宅基地面积为385000平方米,新海村**号户,人口为5385人,人均宅基地补偿面积暂按60平方米计算,补偿款为212...(本文书还有2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