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的经济损失问题,从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充分证实其居住生活于城镇,经济收入来源城镇,故其残疾赔偿金本院按受诉法院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原告实际住院天数13天,每天计算100元;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根据原告实际住院天数计算13天,按照被告方在庭审中认可的每天计算120元;误工费因原告不能提交证据证实所从事的职业,故本院按农林牧渔业标准每天计算120元,计算住院天数13天;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500元,根据原告住院治疗及鉴定实际情况予以支持。故原告的经济损失计算为:医疗费6320.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13天×100元/天)、残疾赔偿金57222元(28611元×10%×20年)、护理费元1560元(13天×120元/天)、误工费...(本文书还有1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