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郭**、河南泰安祥物流有限公司与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郑*调字第0035调解书,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2407866.00元及利息,执行费2647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郭**、河南泰安祥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无故未来院接受询问和财产调查;2、同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人行、车辆、工商总局、不动产进行查询,除发现郭**名下有豫a×××××奥迪牌车一辆和豫a×××××思威牌车一辆及部分银行存款外,信息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3、于2018年1...(本文书还有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