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道双才与被告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道双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道双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238元(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明确为: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7日,被告李**向原告借款63000元,原告将现金63000元支付被告李**...(本文书还有1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