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要求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变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4月20日,本院以该案不属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为由,作出(2018)鲁1702行初****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上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28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7行终****号行政裁定书,撤销本院裁定,指令本院继续审理。2018年11月26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负责人杜**及委托代理人仝效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2017年3月9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作出《牡丹区2016-9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重庆路以东、防汛路以南、护城大堤以西,八一路以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其中包含了原告的房屋。牡丹区人民政府为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组...(本文书还有2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