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男,1955年7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
上诉人尚志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张荣贵是天宇公司的员工,张**系张荣贵父亲。2013年8月6日4时10分许,张荣贵驾驶黑l×××××号小型普通客车去方正县安装塔吊,行驶至铁通公路**号公里加7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2017年10月20日,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作出编号**01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荣贵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天宇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编号**01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本文书还有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