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2年,被告人邹*、夏**等人以东*公司、惠业人力公司、昆仑公司、朗亿公司、魅尔公司、中北公司、天成公司等七家公司为名骗取国家和哈尔滨市服务外包业务专项资金443.03万元。
二、2013年,被告人邹*等人以东*公司、惠业人力公司、昆仑公司、朗亿公司、魅尔公司、中北公司、天成公司、密加公司等八家公司为名骗取国家和哈尔滨市服务外包业务专项资金681.95万元。
三、2014年,被告人邹*、张**、孙**、孟**、xx、宁**、关*等人以东*公司、惠业人力公司、昆仑公司、朗亿公司、魅尔公司、中北公司等六家公司为名骗取国家和哈尔滨市服务外包业务专项资金503.9517万元。
四、2015年,被告人邹*、张**、孙**、孟**、xx、宁**、关*等人以东*公司、惠业人力公司、朗亿公司、中北公司、昆仑公司、魅尔公司等六家公司为名骗取国家服务外包业务专项资金187.32万元。
2015年,黑龙江省商务厅在对2012至2014年度国家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惠业人力公司和魅尔公司存在违规行为,遂责令其归还资金。其中惠业人力公司在2012年度涉及违规金额4500元,在2013年度涉及违规金额35.55万元,在2014年度涉及违规金额44.1万元,共计80.1万元;魅尔公司在2013年度涉及违规金额48.15万元,在2014年度涉及违规金额49.05万元,共计97.2万元。2016年4月20日,惠业人力公司退回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服务外包专项资金80.1万元;2016年4月20日、5月10日,魅尔公司共退回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服务外包专项资金6.29万元。
综上,被告人邹*诈骗1729.8617万元,分得股利及法人代表资金727.23908万元;被告人张**参与诈骗640.8817万元,分得股利及法人代表资金9.746022万元;被告人孙**、孟**参与诈骗640...(本文书还有31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