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王**、李**、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接受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资产抵贷协议书》以资产抵偿贷款的部分无效;2.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王**、王**、张**、李**四人在新蔡县分别签订有《借款合同》。因四被告不能如约归还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16年3月1日,四被告共拖欠原告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609000元,四被告以借款实际交给一个名叫胡磊的人使用为由,要求用胡磊的所谓红木家具抵偿借贷款,并将所谓红木家具交付原告,合同实际履行地为新蔡县。为此双方于2016年3月2日签订《资产抵贷协议书》一份(...(本文书还有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