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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武**、杨**、袁**等*人犯抢劫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 案例类型: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17)黑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8-08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6月间,上诉人武**受王*1(另案处理)指派,与上诉人杨**、袁**、张**、张**、龚**、吴**、吕**、宋**、胡**、张**、包**、林**、刘**、张**、张**、陈**及被告人刘**、尚**等人经吉林省延吉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分批来到黑龙江省大庆市,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1-10-5-**室、2-5-5-**室***小区3-6-5-**室、庆新村**号**室,并以此为窝点,逐步建立起以经理、大主任、小主任、管*、业务员为层级进行管理的犯罪团伙。其中,上诉人武**为经理,负责全面管理;上诉人杨**、袁**为大主任,按照武**的安排管理具体事务和下级小主任;上诉人张**、张**、龚**、吴**、吕**及被告人刘**为小主任,直接管理各窝点;其他人员为管*、业务员等,负责殴打、控制、看管被骗入窝点的人员。该犯罪团伙采取网络聊天、打电话等方式,以处对象见面、介绍工作为由,诱骗多名被害人来到大庆市的四处窝点,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对被害人进行身体伤害及精神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扣留随身财物,强行让被害人听取传销课程并购买一份或数份单价人民币28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虚构产品,所得钱款交由武**,由武**给团伙成员发放所谓工资及进行其他支配。被害人购买产品后,可选择加入组织继续实施犯罪或离开。上诉人许**、张**、王**、崔*、邵**、肖**及被告人柴**、陈**、牟**、徐**即系被骗至大庆市各窝点强制购买产品后选择加入该犯罪团伙。2015年6月至11月间,该犯罪团伙在大庆市作案共计31起,抢劫金额合计226093.48元。此前,该犯罪团伙部分人员于2015年间,在吉林省延吉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两地共作案11起,抢劫金额合计133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6月下旬,被害人柴**被该团伙以交友方式骗至黑龙江省大庆市。武**安排团伙成员接站和控制新人。袁**将柴**接至红卫星2-5-5-**室后,龚**、张**、刘**、杨**、张**、宋**、张**、张**、尚**等人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劫取柴**随身携带的现金、银行卡内存款共计8000元。钱款被武**等人非法占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提取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7月4日,柴**的建设银行卡分3笔合计被取款7500元。

    (2)被害人柴**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我在网上聊天时认识了一个自称“王*”的女孩,她约我到黑龙江省大庆市见面,我同意了。同年6月23日晚7点半,我到达大庆市,被一个自称王*姐姐的人接到***小区2-5-5-**室,后*我知道这个人是袁**。进入室内后,冲出来五个男子,后*我知道他们是张**、杨**、宋**、张**、张**。张**用手掐我脖子,用毛巾堵我嘴,张**和杨**控制我胳膊,张**控制我腿。然后,尚**把我身上的钱*、手机等随身物品搜走放到桌子上。张**说等会儿有个主任来,让我老实点,否则就揍我。过了大约五六分钟,张**、刘**一起进来了。张**打我几个耳光,让我在这里考察七天。刘**给我登记随身物品,把我钱*里的500元现金还给我,其他东西都收走了。接着,张**让我从他们当中选择一个带师傅,我选择了尚**。之后的一周,张**、杨**轮流给我讲课,宋**、张**、张**、杨**、张**、尚**都负责看管我。这期间我还见到了龚**和武**。龚**是这个住地的主任,给我讲他们的组织理念和产品营销。武**我见过两次,第一次因为我说我有白血病,他来打了我几个耳光,第二次是来收我钱。我来到这里的第七天,张**和刘**让我以每套2800元的价格购买产品,向我要银行卡密码,还威胁我说不给就收拾我。我就把其中有钱的建行卡密码告诉了刘**。第十天,刘**把从我卡中取出的7500元钱交给我,加上我身上的500元,一共8000元,并说一会儿主任来取钱。后*,武**来了,说买3套产品一共8400元,给我垫400元,然后就把我的8000元钱收走了,并告诉我已经算加入他们升级为老板了。我就这样加入了组织。

    (3)上诉人武**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我在福建省福州市加入该团伙。同年12月,王*1和我等人被派去吉林省延吉市发展,由王*1作为地区负责人。2015年3月,我们又被安排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负责人还是王*1。同年5月中旬,王*1让我带着团伙成员袁**、张**、刘**、宋**、杨**等人到大庆市继续发展,提升我为管理该地区业务的大主任,并接管此前来大庆市发展的其他成员。到大庆市以后,我分别和龚**、袁**租了让胡路区***小区1-**号楼**单元**室和1-**号楼**单元**室;和刘**租了喇嘛甸公园对面的一处房子,是**室***小区3-**号楼**单元**室和***小区2-**号楼**单元**室是此前团伙成员已经租好了,我又续租的。我们通过网络或电话,以处对象或找工作名义把人骗到大庆市,然后由女性成员把人接到各窝点,那里的业务员和小主任一起把人控制住,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和恐吓、上课等方式,让他们购买虚拟产品并加入我们的团伙。购买产品的钱由两名大主任去收,统一交到我手里。起初我把钱交给王*1,他给我们开工资。大约2015年9月,王*1联系不上了,我把自己提升为经理,钱就由我自己管理并给团伙成员发工资。柴**是2015年6月末被骗到红卫星2-5-5-**室的。当天我在楼下望风,刘**、张**、杨**、宋**、张**、张**负责接待,就是进门先打,再威胁,然后张**讲规矩。第二天,我听说柴**自称有白血病,就打了他几耳光。七天以后,我让柴**购买产品,当时他有8000元钱,我给他垫了400元,让他购买了3套产品。之后,柴**也成为一名老板了。

    (4)上诉人杨**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我被人骗到吉林省延吉市加入该团伙,几天后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6月份又和武**、袁**、刘**等人到了大庆市。我们利用婚介网络假扮女生骗南方的男子处对象,把他们骗到居住地点,对他们进行殴打、恐吓和看管,让他们把身上和银行卡内的钱拿出来购买我们的产品,...(本文书还有9914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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