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郑*泰和盛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及以此为基数自2015年2月28日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利息暂计¥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涂料油漆经营企业,被告系原告客户,被告开设金水区凌云杜邦调漆商店,被告系业主,2015年2月28日,被告要求从原告处采购油漆一批,原告送货上门。被告声称资金紧张,20...(本文书还有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