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上海相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福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相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同日,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上海冠福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于2018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相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冠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3,862.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2,25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误工费19,000元、护理费2,25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取内固定手术费8,000元、鉴定费2...(本文书还有2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