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146391253.申请日期:2014年6月30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0月13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肉;蛋等
二、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第三人。
2.注册号:50257293.申请日期:2005年11月28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9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
三、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第三人。
2.注册号:73518883.申请日期:2009年4月24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8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
四、其他事实。
第三人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了各引证商标的...(本文书还有1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