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银川市崇华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银民商初字第132-1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协议管辖约定不明,应由郑州仲裁委仲裁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7月24日,上诉人所设银川湖畔嘉苑项目经理部与原告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一份,购买被上诉人钢材。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银川市西夏区燕宝钢材市场。合同第八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本文书还有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