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确认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北大街**弄xxx号**室(以下简称**室)、上海市嘉定区陈*山路**弄xxx号**室(以下简称**室)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原告丁**名下。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13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系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归女方所有,贷款由女方归还。2014年2月10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因原告系外地户口,限购不能买房,经原、被告私下协商,将上述系争房屋假过户给被告,等原告买好新房子就由被告将两套房屋归还原告。2016年5月23日,原告将该两套房屋过户给被告,并于当日签订房屋转让与抵押协议。为防止被告变卖房屋,双方约定将2套房屋产权抵押给原告,并至嘉定区房地局做了抵押权登记。过户当日,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上述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后因被告违背协议,不肯将房屋归还原告,故诉至来院。
被告陈*辩称,一、两套系争房屋应归被告所有。两套房屋系原、被告的婚后财产。2014年2月10日,双方自愿离婚时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一份提交民政局,该协议中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份则是对民政局这份离婚协议作了补充,对属于夫妻共...(本文书还有5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