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初的一天,经徐**(另案起诉)居间介绍,被告人王**在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一加油站附近以人民币700元钱的价格,向杨*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
2016年3月9日至11月期间,通过被告人闫**居间联系、商议、担保,被告人王**与徐**从河北省张家口市刚子等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70.533克运回赤峰市红山区,并在赤峰市红山区美如家旅馆将毒品分包后各自携带分得的毒品返回居住地予以贩卖,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16年6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传唤到案后,2016年6月8日王**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闫**抓获。
2016年5月至6月7日间,被告人闫**在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北波罗*同村三组**号自己的家中,容留王**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四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月11日,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禁毒大队侦查人员在工作中获得线索,有一名绰号叫小彬的男子在赤峰市红山区境内涉嫌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于2016年3月11对徐**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2016年7月25日,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对王**非法持有毒品案立案侦查。
2、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抓获徐**后,徐**交代经闫**介绍伙同王**购买、运输冰毒的事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15日对王**网上追逃,2016年6月7日王**被抓获,同日在闫**家中将闫**抓获。
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手续,证实对被告人王**、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4、搜查证、检查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搜查录像、照片,证实2016年3月11日15时,侦查人员在红山区中医院附近查获吸毒人员冯*,持检查证对冯*的人身进行检查,在冯*的上衣衣兜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两小袋并进行了称重、扣押;2016年3月11日16时,为确认徐**是否藏毒...(本文书还有8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