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公司”)、被告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劳务工资1999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系湟中县甘河滩污水处理厂钢结构工程分包方。2017年9月,我与被告张**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我为其提供钢结构安装劳务,日工资为260元,按实际考勤天数结算。2017年12月23日,经双方结算,二被告尚欠我劳务工资19990元未付,并由被告张**出具欠条一份。后经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本文书还有3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