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3月14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多余的租金38125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3220元,以上共计4134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3月14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民族旅游商场的通道3号(实际为7号)商铺租赁给原告经营使用,合同约定了一年的租金为95000元,后被告将原告该商铺的卷帘门拆除并不准原告修理而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陈**辩称,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前提下签订的并无强制性,是合法有效的,...(本文书还有2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