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孙*、被告上海青浦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周**申请撤回对孙*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通知孙*退出本案诉讼。本案于2018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海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和朱**、被告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人民币34,723.53元、营养费2,400元(每天40元计算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65元(每天30元计算5.5天)、残疾赔偿金125,192元(每年62,596元计算20年再乘以系数0.1)、误工费12,000元(每月3,000元计算4个月)、护理费7,62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20元加每月2,300元计算3个月)、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本文书还有3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