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别名孟**),女,1963年5月**日出生,达斡尔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档案史志局档案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审计局家属楼**单元**楼西侧。
上诉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典当公司)与上诉人刘*,被上诉人玄**,被上诉人海*典当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瑞典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关**,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上诉人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金瑞典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刘*给付金瑞典当公司当金10万元,并自2014年7月16日起按照当金月利率4和月综合费率26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和综合费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由刘*、玄**、海*承担上诉费。事实和理由:金瑞典当公司与刘*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第二款约定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届满的,...(本文书还有4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