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杨**、内蒙古蒙古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古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4日、7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蒙古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3年,蒙古纯公司兴建车间、办公室及附属工程,将工程发包给被告杨**,被告杨**又将工程的钢结构安装、复合顶板及附件安装发包给原告。原告于2013年农历4月进场施工,2013年底,原告与被告杨**就劳务费进行结算,被告杨**欠原告劳务费136731元至今未给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杨**催要,被告杨**均以被告蒙古纯公司未支付费用推脱。被告杨**不具备施工资质,其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原告并拖欠劳务费,被告蒙古纯公司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杨**支付拖欠的劳务费136731元;二、被告内蒙古蒙古纯食品有限公司对所欠劳务费136731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张**向法庭出示以...(本文书还有4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