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樊**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陶*俊发生交通事故时年满16周*,已在北京恒安卫士保安服务公司工作,依据民法总则第十八条,陶*俊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承担民事责任主体是陶*俊并非樊**和陶*;二、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未查清,一审判决结果错误。事故发生时陶*俊驾驶的无牌黑色摩托车是章磊借来的,实际车主将摩托车借给未成年人,未审查其驾驶资格存在过错,且摩托车未交交强险,车主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章*拒不交代实际车主,实际上加重了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三、被上诉人章磊在坐摩托车时明知陶*俊没有驾驶资格,自己也没有戴头盔,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四、一审法院依据城镇标准计算被上诉人章磊的伤残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章*是农村户口,在农村分配有农田,享受所在...(本文书还有4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