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9,787.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20元/天×12.5天)、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护理费3,450元(650元+50元/天×(60-4)天)、误工费9,680元(2,420元/月×4个月)、残疾赔偿金125,192元(62,596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9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律师费5,000元...(本文书还有3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