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邵*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刘**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本人从未签订过什么合同,更未赴日本研修,完全系他人以我的名义办理的手续及签订的合同,故该协议应因主体错误而归于无效。一审中,申请人提出笔迹及指纹鉴定未获准许,为此另行起诉,海港法院进行了预立案登记;二审开庭中,申请人将预立案登记作为主要证据提交,提出中止审理,但二审法院视而不见维持原判。另,保证合同为副合同,对于追偿权能否发生,...(本文书还有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