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张**、原审第三人刘*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涉案房屋购买时系申请人张**和丈夫出资购买,有收据和被申请人张**写的证词为证,且裕华区法院2016年11月29日庭审笔录证明第三人刘*亲口承认购房款不是她的;张**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证词是真实有效。申请人购买房屋是为养老居住,购房后一直居住至今(居委会证明)...(本文书还有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