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史**因与被申请人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史**申请再审称,本案是因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引起的土地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合同是否有效。(一)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权利,流转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于2003年9月27日签订的《土地调换协议》和《土地调换补地域差价协议》当属无效。(二)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只是双方之间为了方便耕作而对承包地块进行互换的协议。被申请人将互换的承包地用于建房,互换协议当然无效,再审申请人有权解除互换协议。(三)再审申请人持有的这份协议中约定:调换...(本文书还有1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