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桂**因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4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桂**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延庆区政府)为被告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其系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以下简称小营村)村民,延庆区政府于2016年启动小营村、石河营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并向中建京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京北公司)出具《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小营村、石河营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有关事项的批复》(以下简称涉案批复),授权中建京北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等。中建京北公司自2018年1月开始对已搬迁村民的房屋实施拆除,拆除行为对村内...(本文书还有1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