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立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洋公司)为与被告王**、被告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天鸿独任审判,于2008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洋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了判决。
原告立洋公司诉称:2004年3月2日,我公司与王**签订销售合同书,约定王**向我公司购买装载机一台,货款计22.6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同时约定我公司、徐**为贷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王**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后,仅归还了部分贷款,其余62800.03元贷款由我公司为其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王**立即支付62800.03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赔偿利息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自2006年8月4日至2008年9月4日为10023元);支付...(本文书还有2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