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浦东规土局作为本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出具行政决定书,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因此,该局有作出被诉决定的行政职权。被上诉人浦东新区政府作为浦东规土局所属本级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本案中有权作出被诉复议决定。
本案中,因上诉人曹**与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本文书还有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