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立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洋公司)为与被告熊**、被告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于2008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洋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了判决。
原告立洋公司诉称:2004年2月23日立洋公司与熊**签订销售合同书,约定熊**向立洋公司购买zlm50e-2轮式装载机一台,货款计24550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同时约定由立洋公司及张**为熊**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立洋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熊**与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延安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延安路支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后,仅向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延安路支行归还了部分贷款,其余51559.83元贷款由立洋公司为其支付。请求判令:1、熊**支付立洋公...(本文书还有20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