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上海步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被告上海步阳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交纳的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3,877.28元;2、要求被告支付由于被告延期交房5个月导致原告已支付房款6,435,582元的利息损失127,370.89元;3、要求被告赔偿精神及经济损失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2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柳*路**弄xxx号**室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73.06平方米,总房价款6,435,582元。2017年3月25日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原告发现房屋门窗、地板等处均存在质量问题,遂与被告交涉,被告随之进行了多次修复,时间长达数月,原告直至2017年11月29日方入住房屋。原告认为被告的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原告迟迟无法入住,...(本文书还有1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