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上海泰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宸公司)、被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中,本院依申请追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原告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张**,被告泰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被告大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竺**,第三人光大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三人光大银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交付车辆合格证;2.判令被告泰宸公司、被告大众公司协助配合办理上述返还事宜;3.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被告泰宸公司签订车辆购销合同,约定原告自被告处购买车辆,但车辆的合格证未按约定随车交付,...(本文书还有2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