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与被告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秦**被告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倪**诉称,2017年9月11日12时55分许,原告步行至本市浦东新区川南奉公路振欣路口处时,由于被告秦*驾驶牌号为沪c******的轿车转弯时未确保安全,不慎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认定原告因交通事故构成xxx伤残。经查,被告秦*驾驶的机动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至判决主文...(本文书还有2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