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与被告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9,533元(人民币,下同)、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9,705元、误工费21,600元、残疾赔偿金262,90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上述损失要求被告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本文书还有2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