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辩称,对投保、事故和维修无异议。根据保险条款第10.8条,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赔范围,故不同意赔付发动机维修费;利息损失和律师费损失也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原告主张适用暴雨赔付证据不足。对原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平安财险公司未答辩。
原告对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表示,未收到过条款,并且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无效,事故时上海暴雨,车辆行驶在云岭路近真北路路口附近熄火,当时路面有积水,应适用暴雨赔付条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8年4月24日《文汇报》讯“上海昨天遭遇今年首场暴雨……市区雨量普遍超过50毫米,普陀区部分地区超过100毫米。……昨天14时58分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2014版)第六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本文书还有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