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庞**、上海市闵行区喜澳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喜澳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喜澳经营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同被告庞**系朋友关系,被告庞**是被告喜澳经营部的经营者。2015年12月18日,被告庞**以公司经营需要为由与被告喜澳经营部共同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在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8月18日,借款月利率为2%。原告当天即从刘*某(系原告儿子)账户取出250,000元,并将该250,000元现金交付...(本文书还有1316字未显示)